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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派出执法人员针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多次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和比对监测。
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做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个烘干炉建设项目分别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针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鞍环(鞍钢)罚决﹝2021﹞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0日,检查发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05万吨水泥生产线熟料东西走向输送皮带通廊中的巡检作业出入口存在物料输送环节封闭不严现象,有一定积尘;该熟料南北走向输送皮带长廊楼梯处检查口存在封闭不严现象;水泥生产线矿渣粉入库提升机表面有一定积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陆万元整(¥60,000)。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延州环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1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调查时发现,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在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南侧隔音墙下挖建一处坑塘,清洗罐车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挖坑塘内。
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规定,对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清洗运输罐车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坑塘内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5月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问题,其中奎山水泥、河北金隆水泥、石门寨第一水泥厂被通报。
1、5月1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隆尧县执法检查发现,奎山水泥有限公司料棚下料口未按要求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砂岩原料库上方喷淋设施长期闲置未使用,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2、5月1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隆尧县执法检查发现,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料棚下料口粉尘收集罩设置不规范,粉尘收集效果差;露天堆存大量生产原料,苫盖不完全,扬尘污染严重。
3、5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执法检查发现,石门寨第一水泥厂二分厂内1个机加工车间无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焊接工序污染防治设施缺失。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比较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