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凯发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

18252604415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 > 最新案例

最新案例

【典型案例】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反暴力典型案例

来源:凯发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14 06:43:44

  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

  薛某与妻子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经常醉酒后殴打妻子。2022年12月14日晚,薛某醉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薛某撕拽妻子并骑在妻子身上用拳头击打、撞击妻子头面部致使妻子面部受钝性外界的力的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因薛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殴打完妻子后并未觉察妻子受伤情况,至次日凌晨6时许,薛某酒醒起床后发现妻子趴在地上,上前查看时发现妻子已经死亡。2023年4月20日薛某被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与妻子结婚多年,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经家族长辈多次调解,仍然无效。2022年6月8日晚,李某喝酒后回到家中,在自家卧室同妻子发生争吵,李某下楼后到厨房拿了一把单刃刀,再到院内拖拉机货箱拿了一根木棒,李某手持木棒,将单刃刀装在裤兜后欲返回北房二楼。回房途中遇到下楼的妻子,二人发生争执,妻子夺走李某手中的木棒在李某的胳膊、背部等部位击打了几下后逃离至自家门道处,李某拿起一把木质拖把追赶,二人继续发生撕扯,撕扯期间李某拿出准备的单刃刀在妻子右大腿根处戳了一刀。后妻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月17日,李某被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4年。

  两起案件均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责任缺乏导致婚姻家庭矛盾的产生。两个案件中均出现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一直在升级的现象。

  二、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两起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前期虽然有通过派出所或人民法院说服教育,讲明事理,但家庭矛盾未得到缓解,后续生活中依旧争吵不断、家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以至于产生恶劣后果。这说明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

  三、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遇上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在家庭生活中,尤其两口子之间,难免会有摩擦,重要的是善于沟通,妥善解决矛盾。产生矛盾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自我冷静处理或及时向亲友诉说等方法排解内心苦闷,面对长期受到言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或妇联求助,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切勿积怨在心,一时冲动,选择以暴制暴,否则,像两起案件中被告人以殴打妻子致死的方式,解了一时之恨,但也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给父母和孩子带来一世的伤害。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共同生活的亲属,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