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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西藏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凯发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08 11:09:25

  2024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依法查办了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4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西藏某药业公司涉嫌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0年—2023年期间存在对药品11种加价幅度200%—183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反映称在对抖音、快手网络站点平台开展检测工作时,发现抖音名称为某商贸总店,网络销售“舒养草本套”产品虚假宣传。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发布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行做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产品的名字用黑色记号笔涂抹的斗牛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从轻裁量等级,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7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反映“利用微信从巴宜区八一镇某土特产购买三斤牛肉干,收到货后食用时发现该店出售的牛肉干为假货”。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反映2024年8月,在从某奶茶店购买奶茶时,发现该店使用的奶茶原料已过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那曲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加气站经营情况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23年10月22日过期,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充装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非法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那曲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4年5月,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处森林警察(环食药侦)支队开展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山奈、白芷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限量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62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诊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销售过期药品,未建立质量体系文件,未设置药品不合格区域,药房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未进行温湿度记录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未设置药品不合格台账及不合格区、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过期药品,并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乃东区某商行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现场发现柜台摆放国窖1573白酒,青花20汾酒,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以罚款11070元的行政处罚。